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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一次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对距离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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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术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领海和邻接区

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洋

第四部分群岛国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部分公海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11部分“区域”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

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迅速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部分常规规定

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一高回游鱼类(略)

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勘探、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公司部章程

附件五调解

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

附件七仲裁

附件八特别仲裁

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

本公约缔结各国,、

本着以相互理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与海洋法有关的所有问题的愿望,同时认识到本公约对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进步的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观察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各种迅速发展,强调需要新的普遍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认识到各海洋地区的各种问题相互密切相关,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通过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在适当情况下,为考虑所有国家主权,在海洋上建立法律秩序,促进国际交通和海洋的和平用途,公平和比较有效地利用海洋资源,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实现这些目标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该秩序无论是沿海国家或内陆国,都照顾到了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迅速发展的中国的特殊利益和需要。

希望本公约迅速发展的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 )号决议所载各项基本上是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的,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和海底地区及其底土以及该地区的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其勘探和开发

我们相信,本公约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迅速发展,将有助于巩固《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宗旨和各国之间正义与权利平等的基本和平、安全、合作与友好关系,促进全世界人民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必须继续大体遵循常规国际法规则

协议如下:

标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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