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刑事案件,被告黄某排放养殖粪污染,导致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巴中判决的第一个污染环境罪。
据调查,年6月,被告人黄某的丈夫蒲某在通江县杨柏镇开办通江县太平鑫源养殖家庭农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在经营中没有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解决粪污、废液和恶臭,多次匀浆池装满时,粪污、废液直接排到农场外荒地。
2019年7月9日,黄某再次请工人刘某将猪粪便、废水引至农场东北侧荒地,使养殖混合液溢流至下游山坡,随后流入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区域,直接中断花溪乡饮用水源取水12个多小时。 根据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粪便大肠菌群3项指标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ⅲ类水域基准值。
2019年8月1日,通江县生态环境局下令该养殖场停止采用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8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为由,将该案件移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年3月18日,通江县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养殖废弃物,导致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被判决,表示不上诉,立即交纳罚款。
:刘骄傲审查篇: admin
标题:“巴中首例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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